對方出軌,能追究他重婚罪嗎
作者:曹曉靜律師 來源:m.xqt007.cn 時間:2024-01-24
在離婚案件中,出軌導致離婚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提出出軌的概念或者對其界定,只規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一、同居。最高院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對同居的概念予以明確,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重婚。根據刑法規定,構成重婚有三種情形:一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長期、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1、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同時有兩個法律認可的合法的婚姻關系,構成重婚罪。這種情形比較少,只要能夠提供其同時存在的兩個婚姻證明即可,容易證明其構成重婚罪。
2、長期、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讓不特定的大眾認為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同樣也構成重婚罪。這種情形在現實中較多,但是比較難以證明,主要是對于“長期”、“對外”“以夫妻名義”等詞義的解釋主觀性較強,以及能夠提交證明上述詞語的證據有形化比較困難。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以上兩種情形所指的對象是處在婚姻關系之中的一方,第三種情形是與之相對應的第三方,即我們常說的“第三者”,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處在婚姻關系存息期間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與之長期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侵害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危害社會的安定,因此需要以刑罰的方式禁止重婚行為。
回到上面的問題,一方出軌,是否能追究他重婚罪,需要根據其出軌的具體情況以及所掌握的證據情況確定。如果只是偶發性的“一夜情”或者多次酒店開房,或者是上文所述的同居關系,均未達到需要處以刑事處罰的嚴重程度,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在離婚時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責任,這實際是基于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做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若符合上文中所述的重婚罪的情形,則構成重婚,無過錯方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實踐中,如果有一方存在重婚的行為,另一方如果想要追究其責任,則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事實,否則,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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